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黑色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冀A*****)行驶至行唐县龙州大街与承泽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54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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