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街**小区**栋**单元**室,**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TF****小型轿车沿衡枣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衡水市桃城区王许庄桥附近被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6.53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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