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李会芹,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冀EDH**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邢州大道与西外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5.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且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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