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小区**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0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京Q9****号小型汽车沿饶阳县人和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当其行驶至饶阳县人和路嘉豪福苑小区门口时,被饶阳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赵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检验,其含量为133.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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