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10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华宇杰,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中午,赵某某和朋友在一起喝酒,当晚20时28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C8R27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兰考县堌红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兰考县堌阳镇人民医院门口北20米处, 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4mg/100ml, 后将其带至兰考县堌阳人民医院抽取了静脉血样, 并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从赵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 其含量为89.2mg/100ml, 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事实的证据有赵某某的有罪供述,相关书证、鉴定意见同步讯问光盘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赵某某酒精含量较低,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