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镇**村**组,住宜阳县**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CE****号小型轿车,从宜阳县城关镇北关小街沿锦屏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宜阳县锦屏路前进大桥北头路段时被宜阳县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赵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为87mg/100ml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mg/100ml。赵某某提出异议后,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35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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