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75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苑**幢**室。因交通肇事后逃逸,于2018年9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昌盛南路龙凤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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