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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二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文成县红枫公交有限公司驾驶员,现住浙江省文成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浙C7****号小型轿车从本县西坑镇叶岸村赤水垟驶往西坑镇方向,20时22分许,途经瑞东线90公里650米执勤岗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2020年9月25日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前科情况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委托/受理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视频;

5.其他材料:归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为111mg/100ml,醉酒程度不高;2.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为初犯、偶犯;5.无醉酒驾驶8种从重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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