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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521

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松江区**镇**小**号**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村**号)。曾因伪造机动车号牌于2018年4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2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浙A·7****号的白色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本市环城北路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环城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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