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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0****号牌轻型栏板货车从玉环市楚门镇莆田村往楚门镇老车站方向行驶,途经楚柚北路42号处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当晚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

本院认为, 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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