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46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盘四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浙B3****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市陶朱街道金村出发驶往市区。 21时05分许,途径望云路55号地方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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