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71********,中专文化程度,系海东市**县**镇**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县,住海东市**区**苑**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8日被平安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青B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海东市**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海东市**区**路与**公路交叉路口东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的质量浓度为94.19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相对较低,醉驾行驶路程较短,且为隔时酒驾;系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无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且为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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