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1********,满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黑M****G别克轿车,行至海伦市民福医院附近时,被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路检时查获。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说明等;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情形。鉴于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刚刚达到犯罪数额起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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