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16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崇文区**市**东区**楼**单元**号,现住三亚市吉阳区**路**家园**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QN****“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乐天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赵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赵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京QN****“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提取笔录、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查获经过照片及抽取血样照片等;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犯罪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卓上晶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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