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Z6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乡**村**号,现住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安置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时2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C6TCJC89********),沿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途径金海路金柜KTV前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精呼吸测试值为110.1mg/100ml,经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赵某某血液样本并送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酒精,浓度为91mg/100ml。
赵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廖光平
检察官助理:彭 倩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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