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9********,汉族,大学本科,海南省**检验所检验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A1****灰色酷尚牌小型轿车到海口市美兰区美祥横路桫椤湾**酒馆和朋友郑某某等六人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四瓶左右的啤酒。次日0时45分许,其饮酒后独自驾驶车牌号为琼A1****灰色酷尚牌小心轿车从海口市美兰区美祥横路桫椤湾地下停车场出来,途经美苑路,当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海南省博物馆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法医鉴定中心对赵某某的血液进行检测,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何方雄
书记员:郭有娟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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