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91********,汉族,中专文化,海南**车行销售经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海口市**路**号,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凌晨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滨江路过港斋菜包饭店吃饭喝酒结束后,其朋友叫代驾帮刘某某驾驶琼A1****小型普通客车送赵某某等人回家,行驶至大同路大同派出所附近时,因车上朋友喝多想下车呕吐,代驾便将车停下来让其朋友下车,朋友付了代驾费后,赵某某等人就让代驾离开。接着赵某某坐上车辆的驾驶位置直接把车开到大同派出所门口,因之前赵某某的小车被盗未处理,赵某某想找所长询问案件查办情况,其下车后走进大同派出所大厅指着墙上民警的相片大声吵闹,并将大厅前台一张凳子拌倒,最后被派出所的民警控制住。派出所民警闻到赵某某身上有酒气,随即通知交警,执勤交警到达派出所后依法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赵某某当时想拖延时间拒绝吹气。接着交警依法将赵某某带到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门诊部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陈香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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