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57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退休职工,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 安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F*****小型越野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南黎路与长山路交口南4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69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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