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05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贵F0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区***国道***人行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69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