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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35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群众,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81984********,驾驶证号码为5002381984********,准驾车型为C1,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街道**路**号,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17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0N****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园山街道沙荷路三角龙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提前靠边停车,随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6.37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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