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35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群众,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81984********,驾驶证号码为5002381984********,准驾车型为C1,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街道**路**号,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17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0N****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园山街道沙荷路三角龙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提前靠边停车,随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6.37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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