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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村**组,现住贵州省清镇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卫城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1时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3****小型轿车载安某某、夏某从清镇市站街镇洗马村往站街方向行驶,当行至清水线(清镇-水城)12公里20米站街镇西环街路段时,被在此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做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后交警将赵某某带至清镇市中医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同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9.0mg/100mL。

此外,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阅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赵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未有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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