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三部刑不诉〔2020〕49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4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山庄**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小型轿车途径温州市鹿城区**路**中心处时被在此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5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人口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检验报告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