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张检刑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0时36分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十堰市张湾区湖南路康乐社区出发,沿湖南路、镜潭路往车城西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十堰市张湾区镜潭路东风公司21厂门口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3月19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6.58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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