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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张检刑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北**系统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组,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街**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21分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由汉江街办东沟巷方向往汉江北路二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本市张湾区汉江北路菜市场路段处时,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五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4月25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7.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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