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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长梁镇龙苑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红色三轮麻木车,沿“呼北线”自本县长梁镇兴安坝村方向往龙苑社区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呼北线”1883公里8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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