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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7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H****0红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荆州市沙市区**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查获,遂对其现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85mg/100ml。随后民警将赵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荆州楚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因其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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