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4时19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灰色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省道**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6.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