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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樊城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4时19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灰色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省道**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6.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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