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高新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鄂F*CJ**灰色小型轿车沿本市车城湖西路行驶至碧桂园嘉悦城附近时,被在此处设卡盘查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9.0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批准,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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