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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26日被高新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412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F*CJ**灰色小型轿车沿本市车城湖西路行驶至碧桂园嘉悦城附近时,被在此处设卡盘查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9.0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批准,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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