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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2197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长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段**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其湘******的小型汽车搭载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出发,沿三一大道行驶至三一大道浏阳河路段时,被开福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1毫克/100毫升。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1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康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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