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滁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滁州市南谯区****小区****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3日21时00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皖M*****的灰色东风牌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自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凰路丁字路口以北约2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立案侦查后,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