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滁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滁州市南谯区**镇**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3日21时00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皖M*****的灰色东风牌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自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凰路丁字路口以北约2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立案侦查后,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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