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25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83********,回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窑**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批准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00时55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生物研究所附近时,被河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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