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JZ****灰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临洮县洮阳镇**小区**KTV门前道路挪车时,与李**驾驶的车牌号为甘JK****“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短距离挪车,应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 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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