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2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镇**村,住山丹县**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并听取其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甘G7****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山丹县第一中学门前路段时,被山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清泉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9.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赵某某的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马某某的证言、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赵 磊
书记员:杨欣荣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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