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号白色“东风日产”小型轿车在本市凉州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路段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3.7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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