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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乡**村**队**号,现住环县**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朋友徐某某等三人在环县**镇“****”饭店吃饭,期间三人饮用啤酒若干。次日0时许,赵某某驾驶甘MZ****小型汽车拉载徐某某及该徐的朋友从该饭店门前路沿石下来沿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约20米,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28日1时3分,赵某某被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2019年12月29日,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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