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外聘职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东升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靖远县靖乐渠水利管理所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8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事故发生,且为初犯、偶犯;案发后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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