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90********,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号。系**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项目经理,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喝酒后,打车回家休息。次日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陕A7****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京藏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1613KM(兰州西收费站)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188.3mg/100ml。随被带至九四0医院抽取血样。后经甘肃金麟司法医院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032号文书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5.5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系隔夜醒酒后驾车,血样中酒精含量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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