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乡***村第*村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家人在位于赫山区***乡***村的家里一起吃午饭,席间喝了2两白酒。当天下午15时许,赵某某从家里出发,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H*****的小型汽车沿X021线行驶至赫山区泉交河镇三八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赵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4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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