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盘州市柏果镇土城矿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贵BW**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盘州市乌蒙镇沿212省道往坪地乡方向行驶,21时3分行驶至212省道279KM+00M处时被盘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后将其带到坪地乡卫生院抽取血样,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娄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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