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4********,仡佬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石阡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DZ****的白色别克牌小型汽车前往加油站加油,途经罗源县松山镇江滨北路路段时,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4mg/100ml。罗源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2.1mg/100ml血,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7日经罗源县公安局鉴江派出所民警传唤后到所接受调查,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但其无相关规定的从重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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