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听取了赵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K*****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河南省禹州市张得乡三岔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8.6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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