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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无违法犯罪经历。

本案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8月19日21时30分许,赵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甘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秦安县兴国镇环城西路清真寺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04.5mg/l00ml ,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赵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88.81mg/l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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