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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88********,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现住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A****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肃州区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学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115.59mg/100ml,赵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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