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于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镇**庄村村通道路由南向北行驶,驶至**庄桥南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案发时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1.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8日,赵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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