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8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白天,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酿酒时尝了一点白酒,晚饭时又喝了一两多白酒。23时许,赵某某驾驶川R2****比亚迪小轿车从其位于西充县太平镇新街“迎宾超市”附近的住房楼下向岔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到“迎宾超市”相邻的幼儿园位置,赵某某发现前方岔路口有警察,其停车片刻后又驾车往回行驶了几十米,赵某某下车后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9mg/100ml。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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