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012001********,汉族,大专在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号,系西安**在读学生。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同学巩某某等六人在本市碑林区骡马市兴正元广场C座HLS小酒馆酒吧饮酒。次日凌晨零时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其租赁的陕A****6号雪佛兰轿车,从兴正元广场附近出发,由北往南行驶,途径西延路高架桥中段时适逢西安交警曲江大队在此执勤检查,遂被当场查获。经提取血样并鉴定,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09.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量结果、证明等;
2.证人巩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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