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54********,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现住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至西峡县城区封店桥头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28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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