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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0年****日生,身份证号4103111980********,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洛阳市洛龙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北路**号院***,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2020年6月1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晚上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纱厂十字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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