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1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号,现住贵阳市白云区**路**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交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J的小型面包车由本市三桥经中坝路往圣泉流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云岩区中坝路500米(贵龙驾校)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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