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绰号无,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89********,汉族,专科毕业,贵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栋**单元**号,住贵阳市观山湖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晚上,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川A0****的小型轿车由观山湖区***城往**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金阳南路与龙泉**路交叉口1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区分局设卡查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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